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1执保45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浙江朗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266731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学军与被申请人浙江朗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5民初95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告浙江朗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0×××39上的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朗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0×××39上的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