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82民初2914号
原告***。
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仙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仙姑村。
负责人袁国栋,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江苏海之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仙姑村。
法定代表人姜方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仙姑村村民委员会、江苏海之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