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号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江苏一号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2民初25078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米福电子商务(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姜方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译方,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一号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仙姑村委庙西村88号。
法定代表人:姜方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译方,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米福电子商务(常州)有限公司、江苏一号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刘敏公开独任审理。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一
书 记 员  马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