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号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4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一号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民初第54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一号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姜方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一号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一号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一号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一号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时 坚
审判员 蒋小英
审判员 刘 颖

二0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兰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