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和利华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云0112执723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中和利华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89200006。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村南北方丝绸厂8号房8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红塔东路12号滇池卫城蓝调公元2幢2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4402251974********。 申请执行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和利华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18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907981.4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中和利华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于昆明市红塔东路12号滇池卫城蓝调公元2幢2单元第1层10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21)西山区不动产权第0491503号],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9月14日至2027年9月13日,暂无法处分;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乐昌市九峰镇小廊村委会六亩子组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22)乐昌市不动产权第0007625号],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9月12日至2027年9月11日,因该房屋为农村自建房,暂无法处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