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622民初427号
原告:应县方圆炉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男,成年,系***怀化小区物业管理站负责人。
原告应县方圆炉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应县方圆炉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宏海
审 判 员 蔡世葆
人民陪审员 刘婷婷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琼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