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县方圆炉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应县方圆炉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怀仁县尊屹陶瓷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622民初44号
原告:应县方圆炉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江,山西九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尊屹陶瓷研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素芬。
原告应县方圆炉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尊屹陶瓷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应县方圆炉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尊屹陶瓷研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安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琼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