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民初4259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送达地址确认)。
被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淄博福永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49368629X6,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赵家村北人民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淄博福永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