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503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工业园内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12071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安鑫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前锋镇集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58838055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安鑫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鄂0503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安鑫台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调查,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正在对被执行人广安鑫台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因此目前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503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