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725执29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程建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书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2016)晋0725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3日,双方及案外人某公司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由某公司代为还款。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16)晋0725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其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晋0725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清
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
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