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市嘉豪实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寿商初字第190号
原告太原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建斌,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建材市场2区11号。
被告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诚。
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高速西引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晋贤
审 判 员  郭金凤
人民陪审员  陈爱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建新
(校对人:王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