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寿商初字第190号
原告太原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建斌,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建材市场2区11号。
被告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诚。
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高速西引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晋贤
审 判 员 郭金凤
人民陪审员 陈爱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建新
(校对人:王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