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25民初362号
原告:***,又名高永祯,男,1955年3月24日生。
被告: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寿阳县工业园区10号。
原告**昧诉被告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昧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亮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