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25民初1067号
原告山西中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中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山西中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中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中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2元,减半收取2836元,由原告山西中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