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嘉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解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25执2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嘉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建材市场2区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工业园区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嘉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在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0000元。2017年10月23日,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嘉豪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16)晋0725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在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