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信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开信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皖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9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开信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金凤凰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1195502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皖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天柱山大市场D区70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68959548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山开信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皖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苏0583民初15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安徽皖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昆山开信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偿付原告利息损失104325.69元。由于被执行人安徽皖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开信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2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0年2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皖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安徽皖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 3、2020年3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皖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安徽皖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 4、2020年5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皖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安徽皖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 5、本院向昆山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皖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皖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在昆山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委托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安徽皖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皖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在注册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因被执行人安徽皖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皖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结案。 本案执行标的:613815.69元,实际到位0元,剩余613815.69元及逾期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所欠剩余金钱债务至今未履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铭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曹 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