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2民初10365号
原告:周某某,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原长沙市芙蓉区某甲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玉竹路,公司员工。
被告:罗某某,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湖南某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罗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回对罗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