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

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1356号
原告: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建设路口潭水大厦8楼。
法定代理表人:李晓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素青,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婷,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
被告: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吴家台子35号农贸批发交易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陈阳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进,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湘潭市。
原告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和被告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 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美超
书 记 员  许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