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1357号
原告: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建设路口潭水大厦8楼。
法定代理表人:李晓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素青,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慧,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达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宝马路7号湘军源小区5号2单元0902002号。
法定代表人:左培根,董事长。
第三人:岳塘区五里堆街道金耐社区达意新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金耐社区达意新城小区。
负责人:彭沙。
原告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南达意置业有限公司、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岳塘区五里堆街道金耐社区达意新城业主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达意置业有限公司、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达意置业有限公司、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 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美超
书 记 员 许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