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3222执19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振湘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墨玉县湘红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工业园区(北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墨玉县湘红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3222民初136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0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湖南鸿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司与墨玉县湘红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024年12月23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70000元(通过法院案款账户支付);剩余288723.95元于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同时,若墨玉县湘红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启动评估拍卖,将本案标的并入执行拍卖,拍卖所得案款用于支付该案剩余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3222民初1364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