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2)桂0903执保1637号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标的为人民币500561.28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1)桂0903民初23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可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该案保全结果告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500561.28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12月20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