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鸿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3民初3069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华容县秉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鸿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振湘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安。
原告***与被告湖南鸿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菁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 洁
书 记 员 廖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