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02财保196号 申请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新开镇龙湾村高垅片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0733413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竹韵路68号恒凯环保科技园一期2栋10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9911906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岳阳市融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2700000元担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