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211民初2389号
申请人:湖南恒某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被申请人:株洲武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湖南恒某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武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恒某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株洲武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4,915.08元或保全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恒某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武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4,915.0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2,194元,由申请人湖南恒某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