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衡阳市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529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卫国,衡阳市蒸湘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阳市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中山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杨早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光宏,衡阳市雁峰区渠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竹韵路68号恒凯环保科技园一期2栋101、102。
法定代表人:聂倩倩,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衡阳市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2元,减半收取2,6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段水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罗春燕
代理书记员  袁冬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