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2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宁市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咸宁市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25)鄂1202民初2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咸安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8日收到原告咸宁市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收到***提交的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