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华城钢杆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西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02执保297号
申请人:XX城钢杆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32952U
法定代表人寇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XXXX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1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379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5年7月22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城钢杆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XXXX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陕0402民初449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为:对被申请人西安XXXX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陕0402执保297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 林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10591610400567132952191905190691610131797453794195572293222610XXXXXXXXXXXXXXX3056362000018191000076191576201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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