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华城钢杆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西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02执保297号 申请人:XX城钢杆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32952U 法定代表人寇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XXXX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1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379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5年7月22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城钢杆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XXXX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陕0402民初449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为:对被申请人西安XXXX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陕0402执保297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  林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10591610400567132952191905190691610131797453794195572293222610XXXXXXXXXXXXXXX30563620000181910000761915762010230 共 2 页,第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