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18281号 原告:西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1989年6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武功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芃,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展公司)与被告陕西**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陕西**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赔付服务费3万元,违约金2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12日签订的关于“新版科技宝二级”服务协议书,包含:1、企业需求分析;2、诊断规划报告;3、政策监控;4、科技政策定期推送与培训;5、项目中报专业咨询;6、项目培训与申报试试;7、项目简介与申报系统维护;计划目标补助原告金额累计达90万元。服务费总价为10万元,原告分三次支付被告,2020年6月17日原告通过转账已支付被告3万元。协议中乙方为甲方提供对应服务,服务包含专业咨询服务、企业情况及政策调研服务、培训教育方案或实施申报实施方案定制服务,项目申报书撰写及指导甲方完成申报服务。自2020年6月12日签订协议至现在被告未申报过一次服务,无人处理此事。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2日,原告创展公司(甲方)于被告**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甲方购买乙方“新版科技宝二级”服务,服务费用总价为100000元。服务内容为包含:企业需求分析、针对规划报告、政策监控、科技政策定期推送与培训、项目申报专业咨询、项目培训与申报实施、项目监理与申报系统维护。计划目标补助金额为:甲方立项公示补助资金累计达90万元。服务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附件补充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第一期款项30000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给乙方;第二期款项30000元,甲方于乙方协助申报项目最早通过主管部门审核之日五日内支付给乙方,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包含主管部门公示/公布/公告结果,以其他方式他通知甲方结果等。第三期款项40000元,甲方于立项补助金额累积到原合同约定服务费用总额之日五日内支付乙方,己方立项补助项目以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公示/公布或其他手段通知甲方获得立项补助金额为准。新版科技宝合同服务期限结束且合同期内所申报的项目结果全部公示后,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整履行付款义务的,当甲方立项公示补助资金总额未达甲方新版科技宝级别对应计划目标补助金额,甲方可向乙方书面申请退款或业务转换。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退款,甲方退还发票或协助办理发票冲红手续后,乙方将按甲方原付款路径进行退款,退款金额为甲方已付服务费用减去甲方立项公示补助金额的10%。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告公司支付首笔服务费30000元,2020年10月12日,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询问被告公司员工***申报资料准备情况,被告公司即以申报项目的政策未落实为由推脱。2020年12月10日,原告再次催促被告公司履行合同,并提出退款。原告主张直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被告公司既未向履行合同约定,亦未向原告退还服务款项。 上述事实,有《服务合同》及其附件、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核对无误,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公司规划并协助原告进行项目申报,立项公示,使甲方获得补助资金9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首期服务费30000元。但截止至服务期满,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进行项目申报,且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原告公司需申报立项的补助政策尚未落实,故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的合同目的从根本及无法实现,现原告要求退款,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被告应将收取原告的30000元服务费退还,原告另主张违约金20000元,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30000元。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创展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525元由被告承担4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