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8知民初2号
原告:无锡龙川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新坝村八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天康汇通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塔额公路(喀拉哈巴克乡路口东侧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塔城市金花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一六三团团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立邦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南路**渭滨区互联网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高彧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龙川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康汇通农业有限公司、塔城市金花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立邦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无锡龙川软件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立即停止其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龙川企业管理软件V1.0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删除或销毁三被告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含有复制件的载体;2.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200万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10万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将自主开发的龙川企业管理软件V1.0软件以无锡龙川软件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家版权局备案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开发完成之后,原告将该软件的使用许可销售给新疆多家农业企业并与其进行长期业务合作。其中,第一、二被告均是原告的软件用户。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系合作关系,原告自2014年起就与二被告签订了软件销售许可使用合同,有偿授权二被告许可使用该软件,收取一次性软件装机费及按年度收取软件技术服务费。在合作过程中,第一、二被告公司人员具有长期接触V1.0软件的便利条件。2020年8月30日,原告的软件维护人员在给其新疆客户日常服务时发现,第一、第二被告的公司网点处安装了与原告所研发V1.0软件界面近似度90%以上,功能近似度90%以上盗版软件,该软件显示由第三被告开发。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新疆天康汇通农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应将本案移送至其控股股*****物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本院所在地既不是侵权行为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