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411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东精密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张家滨路128号201-C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钢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迤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8)川0411执558号上海美东精密石墨有限公司与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钢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到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189398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证券;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3、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壹宗土地。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