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411执18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美卓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画是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5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钢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迤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川0411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钢工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钢工业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77×××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86763.7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