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02民初1382号
原告:***,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111103380。
被告:***,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攀枝花市金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总发村二组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57960542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397680。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2031907110003。
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南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C1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钢工业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迤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59727256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宁南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市金军运输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钢工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计33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