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731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钢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迤资工业园区;
企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惠水县濛江街道长田工业园区;
企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钢工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1民初1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该调解:“一、被告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0年5月1日前一次性将所欠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钢工业有限公司货款一百零五万一千七百五十二元六角,货款支付完毕后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钢工业有限公司按原合同约定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二、如被告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被告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从2020年5月2日起支付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钢工业有限公司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为止;三、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钢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946元,减半收取12473元,由被告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钢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钢工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财产线索进行查询,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我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四川天府银行,其厂房内的机械设施抵押给贵州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钢工业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黔2731民初15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精钻高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钢工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