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新泓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2民初10605号之二 原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25元,保全费4271元,由原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