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80民初322号 原告:四川某甲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 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运逵(龙泉驿)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运逵(龙泉驿)律师事务所。 原告四川某甲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甲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16元,由四川某甲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