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80民初322号
原告:四川某甲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
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运逵(龙泉驿)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运逵(龙泉驿)律师事务所。
原告四川某甲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甲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16元,由四川某甲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