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开放大学、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15民初2688号 原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驿生路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开放大学(曾用名:成都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成都市建设北路一段七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市兴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周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竞辉公司)与被告成都开放大学、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教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竞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成都开放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投教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竞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项4,147,360.26元,并承担至付清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截止2021年1月1日止利息为1,827,275.09元,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成拖欠工程款之日止);2.判令本案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产生的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竞辉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欠款1,528,754.28元及利息(其中质保金648,937.71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为210,836.2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止利息为71,448.04元,实际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以879,816.5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为406,481.3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止利息为96,867.79元,实际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成都广播电视大学退还保证金3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76,414.17元(自2011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实际计算至保证金退还之日止);3.判令本案原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4.本案产生的案件受理费39,978元、鉴定费259,575元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再次增加诉讼请求63,991.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竞辉公司与成都广播电视大学、城投教育公司(曾用名:成都市兴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3日签订了《成都市现代远程教育中心项目综合楼改造、景观、总坪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成都广播电视大学为业主,城投教育公司为发包方的成都市现代远程教育中心项目综合楼改造、水电、弱电、景观、总坪工程的施工。按照合同约定,原告竞辉公司已履行完施工义务,被告成都广播电视大学已于2011年8月30日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于同年9月份交付使用。2012年3月27日,原告竞辉公司向被告成都广播电视大学提交了所有竣工验收资料及决算资料。2013年5月9日和2014年9月25日,竞辉公司先后向被告成都广播电视大学发出了工作联系函,均为被告成都广播电视大学项目负责人***签收。原告竞辉公司在函件中告知“贵单位未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结算及审计,现我公司要求贵单位在45日内完成审计,如在我公司请求的时间内仍未完成结算审计,就视为贵校按照公司提交的工程金额为最终的结算审计金额”。2019年9月26日原告收到被告成都广播电视大学的发函,并按照要求于2019年10月14日之前再次提交了完整竣工材料至被告,但至今被告仍未完成审计结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距原告第一次向被告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已经八年之久,被告一直未审计完毕且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结算金额无异议。此外,根据三方签订的《成都市现代远程教育中心项目综合楼改造、景观、总坪工程》施工合同第22.21(1)也有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工程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利息。上述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时止。 成都开放大学辩称:一、成都开放大学已按照《成都市现代远程教育控制中心项目教学综合楼改造、景观、总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竣工结算金额超付了竞辉公司案涉工程价款,不存在欠付工程价款;二、竞辉公司不能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且双方就结算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项目竣工结算难以推进。成都开放大学并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应由竞辉公司自行承担责任;三、竞辉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没有相应的合同和事实依据,竞辉公司也没有提供实际发生的相应证据,不应得到支持,应自行承担;四、竞辉公司在庭审中增加的七份配套施工合同项下工程,竞辉公司主张工程款金额2,595,615.61元,成都开放大学已支付完毕,情况说明中付款金额为2,648,571.34元中超付的部分为52,955.73元,该部分52,955.73元系支付的标内工程款。竞辉公司主张调增的63,991.4元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未向成都开放大学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城投教育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12日,竞辉公司中标成都市现代远程教育控制中心项目教学楼改造、景观、总坪施工(招标编号:GXTC-1026064-3),中标内容:施工,中标金额:11,668,690元。 2010年10月23日,项目业主成都广播电视大学、发包人(甲方)成都市兴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竞辉公司签订《成都市现代远程教育控制中心项目教学楼改造、景观、总坪施工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约定:“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收取履约担保的项目业主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7.3.3(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5.2(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的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照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22.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2开工日期:2010年10月23日;1.1.4.5缺陷责任期:24个月;...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进度款支付办法:按形象进度付款,第一次付款为教学综合楼第三区全面完工和雨污水工程完成时支付签约合同价的40%(不含暂列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第二次付款为教学楼第一、二区完工和景观、道路工程全面完成时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80%(不含暂列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当竣工验收收合格后,且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完成后支付到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价的85%,当政府审计完成后发包人支付到政府审计结算价的95%(保留竣工结算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为政府竣工审计后工程结算价的5%,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在政府竣工审计后的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扣留;在缺陷责任期满后30工作日内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一次性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17.5.1竣工资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后合格4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每延迟交付一天,在剩下工程款项中扣除1,000元;17.5.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到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价的85%,政府二审完成后支付到工程竣工结算价的95%,保留竣工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30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无息退还”。附件一《合同协议书》中:“3.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11,668,690元,含暂列金1,084,790元;...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竣工日期:总工期70日历天[其中景观、总坪(含道路、雨污水)施工不超过50日历天]”。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政府竣工结算总价的5%。质量保修金不计银行利息。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在缺陷责任期(2年)满后的28天内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一次性无息退还承包人”。 2011年4月29日,成都市现代远程教育控制中心工程竣工,2011年8月30日成都广播电视大学对成都现代远程教育中心综合楼改造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于同日出具竣工验收工程报告,验收结论为本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各方同意验收结论。2012年3月27日,竞辉公司向成都广播电视大学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及结算资料,成都广播电视大学方项目负责人***签收。2019年9月26日成都广播电视大学请竞辉公司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2019年10月11日竞辉公司提交资料,于2020年5月27日,成都广播电视大学退还竞辉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资料。 庭审中,竞辉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竞辉公司、成都广播电视大学双方一致同意由本院摇号选择鉴定机构,后本院依法委托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竞辉公司支付鉴定费259,575元。2022年4月11日,鉴定机构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成都市现代远程教育控制中心项目教学综合楼改造、景观、总坪工程造价为12,978,754.28元,其中:教学综合楼电气工程造价为2,260,283.97元;教学综合楼排水工程工程造价为91,106.74元;教学综合楼消防工程工程造价为93,174.01元;教学综合楼室内绿化区楼地面青石板工程造价为79,105.80元。 2010年12月25日至2011年7月20日,发包方成都广播电视大学与承包方竞辉公司就成都市现代远程教育控制中心总坪电力配套工程、成都市社区大学市民体验中心活动室、成都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楼墙体乳胶漆面处理、成都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综合楼门厅装饰工程、数字控制中心改造等签订了七份《工程施工合同》,经双方确认七份施工合同总价2,595,615.61元。2012年12月16日,成都广播电视大学出具了一份《关于向四川竞辉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施工款的情况说明》,并载明:到目前为止据不完全统计,我校已支付竞辉公司配套工程款人民币2,648,571.34元。但竞辉公司主张在成都市现代远程教育控制中心总坪电力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第三条中约定:“承包方在本项目施工期间,如遇电缆材料价格变动,超出承包方所报电缆单价部分,发包方承担65%,承包方承担35%,低于承包方所报电缆单价部分,在结算时据实从支付乙方工程款项中扣减”,因电缆材料价格已超过其电缆所报单价,因此应由被告承担部分为63,991.4元,为此,竞辉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成都市现代远程教育控制中心总坪电力配套工程投标总价及电缆购买发票显示,其电缆投标总价及电缆购买价均存在上浮,总金额为100,084.5元。 另查明,成都广播电视大学于2020年12月16日更名为成都开放大学。 再查明,根据成都广播电视大学提交的《成都市现代远程教育控制中心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报告(内审稿)》显示,审计时间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审计报告于2020年3月18日完成,审定金额为10,955,776.18元。审计过程中,存在图纸与现场不符、需对现场情况及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及补充。 庭审中,竞辉公司、成都广播电视大学均认可已支付工程款为14,098,571.34元,本案工程款的支付主体为成都广播电视大学。庭审后,竞辉公司出具《说明》一份,确认已收到成都广播电视大学的案涉工程保证金3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成都市现代远程教育控制中心项目教学楼改造、景观、总坪施工合同、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及情况说明、工作联系函、电缆线发票,被告提交的审计报告、资料移交清单、审计推进会会议纪要、工程款明细表及财务凭证、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成都开放大学与竞辉公司就结算案涉工程价款存在争议而引发的诉讼,通过庭审调查并质证,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关于对本案的法律适用;2、关于对案涉工程造价的量化分析和认定;3、关于对案涉工程价款的利息的分析和认定。 首先,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引起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竞辉公司与成都开放大学、城投教育公司签订的《成都市现代远程教育控制中心项目教学楼改造、景观、总坪施工合同》以及附属设施的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依照相关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庭审中,成都开放大学与竞辉公司均认可本案的给付责任方为成都开放大学,故上述工程款由成都开放大学承担支付责任。 其次,关于对案涉工程造价的量化分析和认定。第一、鉴定机构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成都市现代远程教育控制中心项目教学综合楼改造、景观、总坪工程造价为12,978,754.28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第二、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案涉配套工程涉及的七份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共计2,648,571.34元;第三、关于竞辉公司主张的的配套工程中成都市现代远程教育控制中心总坪电力配套工程中电缆价格上涨产生的63,991.4元的认定。成都开放大学于2012年12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向四川竞辉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施工款的情况说明》载明:“到目前为止据不完全统计,我校已支付竞辉公司配套工程款人民币2,648,571.34元”,庭审中,双方确认配套工程所涉的七份施工合同总价为2,595,615.61元,对于成都开放大学超额支付的款项,成都开放大学认为系支付的《成都市现代远程教育控制中心项目教学楼改造、景观、总坪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对此本院认为成都开放大学在2012年12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向四川竞辉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施工款的情况说明》明确说明2,648,571.34元系支付的配套工程的工程价款,也说明配套工程中部分工程存在增量情况,而成都市现代远程教育控制中心总坪电力配套工程的《施工合同》第三条中约定:“承包方在本项目施工期间,如遇电缆材料价格变动,超出承包方所报电缆单价部分,发包方承担65%,承包方承担35%,低于承包方所报电缆单价部分,在结算时据实从支付乙方工程款项中扣减”,现竞辉公司提交的案涉配套工程的投标总价与购买发票显示,该部分电缆价格确实存在上浮,上浮金额为100,084.5元,根据合同约定成都开放大学应承担上浮金额的65%,即65,164.91元。现竞辉公司主张63,991.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竞辉公司、成都开放大学一直未对工程款作最终结算,故本院对成都开放大学辩称竞辉公司在本案中主张63,991.4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本案案涉工程及配套工程总工程款为15,691,317.02元(12,978,754.28元+2,648,571.34元+63,991.4元),庭审中查明成都开放大学已经向竞辉公司支付了案涉工程款14,098,571.34元,故成都开放大学尚欠竞辉公司工程余款1,592,745.68元(15,691,317.02元-14,098,571.34元)。 再次,关于对案涉工程价款的利息的分析和认定。成都开放大学欠付竞辉公司的工程价款的利息与本金之间具有附随性,在性质上竞辉公司应得工程款的利息属于在法律上应得的收益,即法定孳息,故欠付的工程款应当计算利息。通过庭审查明,双方共同签章出具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验收日期为2011年8月30日,双方在《成都市现代远程教育控制中心项目教学楼改造、景观、总坪施工合同》17.5.2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到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价的85%,政府二审完成后支付到工程竣工结算价的95%,保留竣工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30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无息退还”。本案案涉工程造价为12,978,754.28元,其中质保金为648,937.71元(12,978,754.28元×5%),另外95%的工程造价为12,329,816.57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从竣工之日起计算,质保金在缺陷期2年满后的30天内支付,故在质保金应在2013年9月30日前退还,现成都开放大学未按期退还,故本院对竞辉公司主张的资金利息予以支持。因竞辉公司对政府审计的工程价款有异议,双方实际是通过诉讼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的结算,故本院对竞辉公司主张从2011年8月31日起计算未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利息从竞辉公司起诉之日计算。关于利率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之规定,因竞辉公司与成都开放大学的承包合同未就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进行约定,又因从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率,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故本案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付。因经竞辉公司核实确认成都开放大学已返还了保证金300,000元,故本院对竞辉公司要求支付保证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竞辉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双方未对律师费进行明确约定,且律师费并不是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故本院对竞辉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开放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592,745.6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48,937.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2013年9月3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48,937.7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1年3月24日止;以1,592,745.6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3月25日起至该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成都开放大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15元,由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7,715元,成都开放大学负担20,000元。鉴定费259,575元,由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9,575元,由成都开放大学负担1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