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12民初7675号
原告:成都立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02号1幢1层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驿生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第三人:***,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第三人:***,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原告成都立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立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立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立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9元,由原告成都立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