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温江启盛建材经营部与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5332号 原告:温江启盛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温江区金马街道永盛镇盛丰街82号。 经营者:***。 被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驿生路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成都扬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金马街道兴达路7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江启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扬名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温江启盛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江启盛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