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5332号
原告:温江启盛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温江区金马街道永盛镇盛丰街82号。
经营者:***。
被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驿生路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成都扬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金马街道兴达路7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江启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扬名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温江启盛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江启盛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