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3227执30号
申请人: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川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网小金县供电有限责任公,住所地:**川省阿坝州小金县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申请执行人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小金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9日被执行人国网小金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小金县人民法院(2015)小金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此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王 生 强
审判员 : 庄 懋 蓉
审判员 :**达尔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庄 正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