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万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4民初524号之一 申请人:南通万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65853275J),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正余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20850196D),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通万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8)苏0684民初524号裁定,裁定对被告名下相当于价值2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现申请人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以此。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