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7民初15295号
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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