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

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四川某某恒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15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山路三段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2085019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100号5楼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5589633594。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603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工程款3931816.65元,至2019年10月18日均未受偿。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公积金、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