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

中广核某某(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民初1635号 原告:中广核**(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视高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337727483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山路三段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20850196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广核**(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公司)与被告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中广核**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广核**(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00元,由原告中广核**(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