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民初1635号
原告:中广核**(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视高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337727483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山路三段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20850196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广核**(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公司)与被告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中广核**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广核**(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00元,由原告中广核**(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