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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财保170号 申请人:***,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山路三段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20850196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账号:51×××38,开户行:建设银行德阳分行营业部)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市区B幢3、4号营业用房(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账号:51×××38,开户行:建设银行德阳分行营业部);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市区B幢3、4号营业用房(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霍 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