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保274号
申请人:***,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山路三段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20850196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财保17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6月9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德阳分行营业部银行存款账户430000元(实际冻结21987.6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财保17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