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2336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山路三段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2085019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德阳汇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并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一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霍 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