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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三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舟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 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3)浙0110民初119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甲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双方之间的合同送货地、交货地系杭州市临安区,合同约定具体地点系杭州市临安区天煌科技智慧产业园(一期)。案涉货物亦实际使用于前述履行地,故合同履行之所在地在杭州市临安区。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合同《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八条第4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供方为乙公司,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现乙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在已有管辖约定的前提下,甲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合同送货地、交货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