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17748号
原告:***,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倪杏子,女,192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阜阳市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杭州三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杏子诉被告**、阜阳市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杏子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