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辖90号
原告:长沙市湘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路**第**(科教楼第**)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凤凰之窗文化旅游产业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长沙市湘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长沙市湘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作为长沙市一中湖南有线集团《电视家教》项目的投资方,获得长沙市一中小升初、初中、高中阶段9大学科微课(15分钟左右)视频资源4000节的经营收益唯一授权。2017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教育内容供需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甲方(被告)一次性支付乙方(原告)视频资源保底销售保证金50万元,作为乙方的保底收益,若乙方利益分配金额未超过保证金,该保证金转为保底收益归乙方所有;当视频资源在长沙国安有线网络公司及其合作教育平台进行销售时,取得的收入均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参与利益分配;合作期限为2017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8日止。视频资源由乙方通过技术手段呈现至甲方的教育信息化平台及甲方与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及其合作教育平台,所有视频资源只能封包于上述平台的服务器上,且不能作为第三方引用使用。”同时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有超出合同使用范围和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或在合同终止后未在指定时间内下架、销毁资源,有私自备份继续销售行为的,甲方必须按保证金(即50万元)的5倍赔偿原告的损失。”2018年2月8日,双方签订的《教育内容供需合作协议》到期后,原告发函要求被告对其教育平台网站及第三人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的有限公司电视平台下架,但截至2018年4月25日被告旗下的教育平台网站上以及第三人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仍能继续播放合同范围内的视频资源。被告并未在指定时间内下架或销毁资源,有私自备份继续销售的行为,已造成违约事实。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置之不理。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认为,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经查,⑴、被告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等权力机构办公地及主要业务部门所在地(财务部、研发部、事业部门等)均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大财门写字楼A栋23楼;⑵、被告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在商务活动中所用的联系地址及公司主要员工的工作地、办公地址(附房屋租赁合同)亦是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大财门写字楼****。故本案被告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大财门写字楼A栋23楼,湖南省凤凰县仅为注册登记地址,而该合同履行地亦在长沙市,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于2019年4月10日裁定:被告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
2019年5月8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原告长沙市湘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属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院未经确定管辖该类案件”为由,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19年6月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管辖著作权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不具有著作权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故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长沙市湘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3123民初22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而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不具有著作权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因此本案依法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