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终3187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9号自编东方文德广场七层701号(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2日出生,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环球合一网络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环球合一网络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一审被告: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9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上诉人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国安广视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君临文化公司)、被上诉人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国广东方公司)、被上诉人环球合一网络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环球合一公司)、一审被告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简称长沙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1429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31日进行了询问。国安广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君临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广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环球合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沙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安广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国安广视公司不承担经济损失。事实和理由:1.君临文化公司取证时,国安广视公司与国广东方公司还处于《互联网合作协议》的协议期内,且电视剧《***》(简称涉案电视剧)系由环球合一公司提供;2.一审法院认定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且无依据。 君临文化公司、国广东方公司、环球合一公司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国安广视公司的上诉请求。 长沙网络公司认为国安广视公司的上诉请求与其无关。 君临文化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长沙网络公司、国广东方公司、环球合一公司及国安广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通过“长沙国安广电网络”机顶盒内置的“CIBN”点播平台提供28集获奖电视剧《***》的点播服务,并在该平台刊登版权声明、消除影响;2.长沙网络公司、国广东方公司、环球合一公司及国安广视公司共同赔偿君临文化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君临文化公司为制止侵权合理费用5000元,共计205000元;3.长沙网络公司、国广东方公司、环球合一公司及国安广视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君临文化公司斥几千万巨资购得28集热播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剧于2017年3月13日在CCTV-1黄金档播出,收视率极高,2018年4月,《***》获中国电视剧最高奖——第31届电视剧“飞天奖”提名奖。据查:长沙网络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定制的“长沙国安广电网络”智能机顶盒,在其默认的影视剧点播平台——“CIBN”点播平台上提供电视剧《***》的点播服务。该平台设置了搜索框、“电影”“电视剧”“综艺”等影视分类,以及“卫视热播”“G剧场”“热门欧美”等子目录,存储有影视作品几千部,且影片剧照和内容图文并茂,方便用户选择性观看。用户在广电营业厅购买“长沙国安广电网络”字样的机顶盒,并报装广电宽带,机顶盒接入互联网后连接到电视机,就能通过操作机顶盒的遥控器,在电视机上实现互动点播。尤其指出:影片的播放画面显示有公映许可证号、片名、出品公司、首尾字幕、知名演员面孔等信息,一眼就能识别是有版权的大型作品。加之该剧2017年3月央视刚开播,社会关注度极高,长沙网络公司在投资回收档期内盗播,且插播有片前广告,证明长沙网络公司系无视版权法规、无交易无对价,系明知和故意盗版、侵权行为极其恶劣。另查明:涉案机顶盒标识“长沙国安广电网络”字样,由长沙网络公司定制并销售,捆绑宽带后年费达1100元。可见,长沙网络公司通过互动增值业务,扩大卖点和销售业绩,垄断利润巨大。鉴于影片点播必须依赖于“长沙国安广电网络”的机顶盒及宽带,开户资料和发票上的盖章、署名,以及机顶盒、遥控器、宣传单上的标识及内容均指向长沙网络公司。加之涉案的点播平台——“CIBN”由国广东方公司提供互联网电视牌照,由环球合一公司提供内容,长沙网络公司、国广东方公司、环球合一公司共同运营管理并利润分成。证明:长沙网络公司、国广东方公司、环球合一公司通过共同的意思联络,以合作分工方式提供作品,构成共同侵权。还查明:长沙网络公司由长沙广播电视集团控股,成立于2000年12月,注册资金1.7亿元,拥有有线电视、宽带用户45万户,是长沙市最大的广电运营商。国广东方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负责中国国际广播电视网络台(简称CIBN)旗下的CIBN互联网电视业务,业务覆盖北美、欧洲、东南亚等地区。环球合一公司系国广东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负责“CIBN”电视平台的运营维护和作品内容。综上,君临文化公司斥巨资购得涉案影片的独家网络版权,长沙网络公司、国广东方公司、环球合一公司作为大型网络运营商和牌照商,其应当知道版权法规、审慎选择和把关,对播控平台内影视作品的内容、来源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规制!但长沙网络公司、国广东方公司、环球合一公司为了招揽客户谋取利益,大肆盗播热播剧,严重冲击了正版影片的互联网收视率以及君临文化公司对该片网络版权的有偿分销,影响到君临文化公司的商誉和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长沙网络公司、国广东方公司、环球合一公司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为了维护君临文化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君临文化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予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根据影片片头显示,电视剧《***》的出品单位为星美影业有限公司、陆军政治工作部文工团电视艺术中心、春秋时代(霍尔果斯)影业有限公司、北京中视广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圣莱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出品中央电视台。 2017年3月22日,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具(京)剧审字(2017)第009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其中主要载明剧目名称***,长度28集,申报机构星美影业有限公司。同意该剧在全国范围发行。 2017年6月22日,中央电视台出具版权声明,有以下内容:我台就28电视剧《***》【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号:(京)剧审字(2017)第009号】的相关著作权事宜做出如下声明:中央电视台作为“联合出品”单位,仅拥有该剧的署名权,中国大陆地区电视媒体的独家首次播放权,中央电视台所有的频道【含海外频道】的非独家永久播放权【以上播出覆盖均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包括但不限于:无线、有线、卫星等)】、中央电视台所属网站非独家永久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大陆地区中央电视台所属付费数字电视非独家播教权、中国大陆地区中央电视台所属手机电视非独家播放权、中国大陆地区中央电视台所属IPTV非独家播放权、中国大陆地区中央电视台所属VOD视频非独家播放权。除上述权益之外并不享有该剧的其他著作权。特此声明。中央电视台电视机频道2017年6月22日。 2017年3月6日,战友电视艺术中心,出具证明有以下内容:因军队体制改革,原北京军区政治部战友电视艺术中心新名称及公章仍在报批过程中。此次电视机《***》片头片尾署名暂署为“陆军政治工作部战友文工团电视艺术中心”。特此证明。 2017年3月6日,陆军政治工作部文工团电视艺术中心出具授权书,有以下内容:电视连续剧《***》是星美影业有限公司、陆军政治工作部文工团电视艺术中心、春秋时代(霍尔果斯)影业有限公司、北京中视广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品。经友好协商,现将该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也称新媒体全权)全权授予星美影业有限公司独家行使。星美影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权利亨有转授第三方便用权利、并可独立或委托第三方维权及打击盗版。授权期限:自首播卫视播出之日起十年。 2017年3月6日,春秋时代(霍尔果斯)营业有限公司、北京中视广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圣莱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有以下主要内容:电视连续剧《***》是星美影业有限公司、陆军政治工作部文工团电视艺术中心、春秋时代(霍尔果斯)影业有限公司、北京中视广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圣莱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出品。经友好协商,现将该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也称新媒体全权)全权授予星美影业有限公司独家行使。星美影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权利亨有转授第三方便用权利、并可独立或委托第三方维权及打击盗版。授权期限:自首播卫视播出之日起十年。 2017年3月5日,星美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有以下主要内容:授权方:星美影业有限公司,被授权方: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作品:28集电视剧《***》。授权内容: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称新媒体全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片,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授权终端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PC、手机及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互联网电视、IPTV、数字电视、OTT、无线增值业务、航空电视、酒店VOD、网吧等环境或手机、电脑、机顶盒、MPEG4播放器、车载电视等。授权性质:独家,可转授权,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律师函、交涉和提起诉讼)。授权范围:全球范围内。授权期限:10年,即2017年3月7日至2027年3月6日止。 2017年3月6日,星美影业有限公司出具电视剧《***》上星通知书,有以下内容《***》将于2017年3月7日起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档首轮卫视播出。 2018年4月,***获得电视剧飞天奖提名。 2015年4月23日,国广东方公司(甲方)与国安广视公司(乙方)签订《互联网电视合作协议》,其中主要约定:“甲方隶属于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台,负责中国国际广播电视网络台(CIDN)互联网电视业务的整体运营。乙方作为中信国安成立的广电业务运营企业,承担着促进广电体系互联互通以及未来广电增值业务建设的任务。甲方和乙方将以基于DVD+OTT模式的互联网电视业务作为战略发展重点。甲方保证其拥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互联网电视经营牌照使用的授权书等相关开展本协议项下拟议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所需的资质。甲方负责与广电总局进行政策及内容监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利用自身资质和品牌依法运营互联网电视业务,负责视音频节目内容的引入、组织、审核、转播、监看等,负责针对甲方引入的视音频节目著作权和发行保障及与节目内容相关的投诉应答和纠纷解决。甲方负责其集成播控平台的规划和管理,对于乙方合作的互联网电视业务收看终端上所呈现的、由甲方集成播控平台提供的所有内容拥有最终审核权,并有权依据审核结果将相关节目下线。乙方的主要职责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其为甲方提供节目内容的行为提供技术接口和搜索及跳转链接的技术服务。与双方合作的互联网电视业务有关的终端产品,需符合广电总局相关规定,并由乙方负责提供,乙方同时还应负责相关机顶盒的定制开发、投产、维护升级和售后服务。有关终端产品,乙方保证仅唯一连接甲方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以及只嵌入甲方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地址。双方合作的第一年采用内容播放授权的方式,一年内容授权播放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届满后起计(截止日期:2016年10月22日)。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此后,国广东方公司(甲方)、国安广视公司(乙方)、环球合一公司(丙方)又共同签订《互联网电视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其中主要约定:“甲方于乙方2015年4月23日签署《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称原协议)。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丙方加入《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协议》的相关事宜达成本补充协议,就三方与原协议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保证其拥有广电总局颁发的互联网经营牌照或使用的授权书等相关开展合作业务所需的资质,根据广电政策负责CIBN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规划与建设,以及基于此播控平台对互联网电视业务进行终端、用户和内容的播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内容集成、内容审核、终端认证鉴权管理、用户管理、EPG管理等。按照甲方要求,丙方负责具体承担CIBN互联网电视在垂直市场的业务拓展与业务运营,包括但不限于内容资源整合、媒资介质交付、平台对接、EPG开发、内容运营、用户运营、运维保障等。甲方对丙方的运营、管理和运维活动有审核权利。甲乙丙三方在此确认,丙方可在三方合作的基于互联网电视业务中提供甲方审核通过的内容,并对其引入音视频内容的版权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最终的版权责任。丙方保证为此合作提供的节目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证对节目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保证在乙方平台上播出的行为已得到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有第三方就丙方提供节目的版权或相关问题对乙方主张权利、发生争议、纠纷或其他法律指控,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丙方承诺及时负责协助解决和处理与该争议、纠纷或法律指控相关的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带给乙方的全部损失。甲方同意,原协议第二年内容播放授权费由乙方与丙方之间进行结算。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分成标准及结算方式按照甲丙双方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的《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执行。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甲乙丙三方合作的第二年采用内容播放授权的方式,乙方就合作区域播放内容在信息平台向合作区域内有线电视用户的播放向丙方支付一年期内容播放授权费用。一年内容授权播放期为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如遇与本协议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内容相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2017年12月7日,君临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长沙网络公司的营业厅,开通有线数字电视R049全业务,交纳了1100元,购得了机顶盒及IC卡。 2017年12月11日,君临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一同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188号藏龙湖上国际花园小区2-1栋1201室内。公证员查看室内备置的“飞利浦”牌液晶电视机、标识“长沙国安广电网络”字样的电视机顶盒一台。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查看机顶盒和电视机的标识,署名有长沙国安网络字样的电视智能卡,查看机顶盒遥控器及长沙国安广电《长沙国安业务受理单》、交款发票、pos签购单、长沙国安广电网络业务宣传单。打开电视机和机顶盒,依次显示开机画面、打卡机顶盒,进入机顶盒主界面,查看机顶盒连网情况、IP地址、本地及USB、SD卡的存储信息、基本参数。返回机顶盒主界面“点播”栏目,点击默认的“电视机”板块,进入“CIBN”点播平台,搜索并点播电视剧,广告播放完毕后,影片正常播放,拔出网线,影片不能播放。拔出机顶盒上“长沙国安广电网络”字样的智能卡,电视机不能播放。针对上述公证过程,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公证处于2017年12月29日出具(2017)湘长望证内字第50944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 2018年3月26日,国广东方公司向国安广视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该公司删除在其运营的“湖北广电网路”平台页面的右上角“CIBN”标识。 再查,长沙网络公司(甲方)与国安广视公司(乙方)曾经签订《DVB+OTT业务合作协议》,其中主要约定:“乙方按照《长沙国安DVB+OTT业务平台方案》在长沙市建设OTT业务平台。合作业务资源引入和整合由乙方主导并实施。在OTT平台上合作运营的业务产品收入,甲乙双方原则上按照3:7比例分配。合作期间10年。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一、君临文化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原告;二、国广东方公司、环球合一公司、长沙网络公司及国安广视公司是否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三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本案中,根据涉案电影片尾署名、《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相应的《授权书》分别载明的内容,一审法院认定君临文化公司继受取得涉案电影包括不限于互联网电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长沙网络公司、环球合一公司、国安广视公司关于君临文化公司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首先,本案中,环球合一公司否认涉案电视剧与其有关,国安广视公司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电视剧来自于环球合一公司;其次,根据国广东方公司、环球合一公司及国安广视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三方的合作期限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在本案中,公证书的取证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已经超出了协议约定的时间,故国安广视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及第四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长沙网络公司与国安广视公司签订的《DVB+OTT业务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中有明确的分成比例,则长沙网络公司与国安广视公司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君临文化公司主张的登报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其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国广东方公司、环球合一公司、长沙网络公司及国安广视公司共同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不良影响,故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君临文化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长沙网络公司及第三国安广视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的获益情况,因此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上映时间、商业价值、授权许可费用、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地域范围等因素,予以酌定;关于诉讼合理开支的律师费数额,由于君临文化公司没有提交律师费发票和代理合同,在考虑其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基础上,一审法院亦予酌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湖北广电网络”的机顶盒提供电影《***》在线点播服务;二、被告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5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共计78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变更名称为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 一、国安广视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第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国广东方公司、环球合一公司及国安广视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三方的合作期限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而涉案公证书的取证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已经超出了协议约定的时间。同时,环球合一公司否认涉案电视剧与其有关,国安广视公司亦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电视剧由环球合一公司提供。故国安广视公司关于涉案电视剧由环球合一公司提供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关于赔偿数额,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均无法查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上映时间、商业价值、授权许可费用、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地域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国安广视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