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1094号之一
原告:巢湖市信汇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安成路西侧裕溪河畔安置小区10号楼2单元2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TQYDE91。
法定代表人:胡月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环球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光达社区国展路101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041727。
法定代表人:王迎佳,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子依,女,1991年10月21日出生,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9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225599220。
法定代表人:吴海,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长沙永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中路口西南角他城时代公寓第1栋A14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6014441XP。
法定代表人:唐祖英,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巢湖市骁恒广告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巢湖市世纪新都C区1幢3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81MA2T5LE78X。
经营者:袁泽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信汇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环球世纪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长沙永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市骁恒广告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巢湖市信汇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巢湖市信汇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华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项化雨